• 对胡永才虚假文章的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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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 1.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烧伤专业委员会,北京 100020
    2.中国烧伤创疡科技中心,北京 100020  【摘 要】 目的:揭露胡永才虚假文章的事实真相,消除负面影响。方法:对“湿润烧伤膏治疗烧伤总面积>50%TBSA患者的疗效观察”一文的课题设计、处理因素、效应指标、统计方法及论文写作等内容进行全面剖析。结果:课题设计违背了科研原则,观察组与对照组处理因素随意性太大,效应指标缺乏可信性,诊断依据不标准,统计学概念不清,论文写作不规范。结论:论文内容失真,不能代表总体样本真实情况。
         【关键词】 虚假文章;错误剖析
         【中图分类号】 R644-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0726(2006)03-0187-10

    Analysis of a spurious article written by HU Yong Cai Zhang Xiang-qing1, XIAO Mo2, !. Special Committee of Burns, Chinese Society of Integrated Chinese and Western Medicine, Beijing, 100020,China; 2. Chines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enter for Burns, Wounds and Ulcers, Beijing, 100020,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ose the spuriousness of the article written by HU Yong Cai and to clarify the truth of the matter. Method: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spuriousness of the article entitled “Observation of the efficacy of MEBO in treating patients with a total burn area over 50%TBSA” was made. The analysis included ideology of design, factors of treatment, indexes of effect, method of statistical treatment and paper writing, etc. Result: The design violated the principle of scientific research. The arbitrariness in the treatment of the data was very serious. The indexes of effect were not reliable. The basis of the diagnosis was not standardized. The concept of the statistics was not clear and the paper writing did not conform to the standard. Conclusion: The content of this paper was not true and could not reflect the actual condition of the samples as a whole.
         【Key words】 Spurious paper; analysis of the mistakes
        
           今春时节,《中华烧伤杂志》刊登了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烧伤整形科胡永才等编写的“湿润烧伤膏治疗烧伤总面积>50%TBSA患者的疗效观察”一文(下称《胡文》)[1]。看完引言发现,八年前竟用了八年后的批号药物,纯属荒诞之谈,未予理睬。近日借闲暇之余反复阅读了全文,总的感觉是错误连篇,文章内容是虚构的。此时想起了以往有关杂志曾报道过的对湿润烧伤膏持不同意见的文章,而《胡文》所存在的错误已涵盖了哪些零散报道中的内容。为了澄清事实,消除虚假文章产生的负面影响,决定提笔撰文,揭破胡永才伪造文章的真相,希望曾对湿润烧伤膏发表过不同意见的医师们参与我们的讨论。以原文内容顺序,剖析如不:  一、概念不清与文不切题
         《胡文》题目是“湿润烧伤膏治疗烧伤总面积>50%TBSA患者的疗效观察”。单从文题分析,文章内容应是:①胡永才医院用湿润烧伤膏治疗并观察了烧伤面积>50%患者的疗效;②受试对象都是烧伤总面积>50%者,③没有其他措施治疗的病例。但在正文中却参杂了许多与文题不符的内容。其一,研究对象不都是他院转入的,半数以上是本院磺胺嘧啶银(SD-Ag)冷霜治疗者;其二,除湿润烧伤膏治疗外,看不出转院后的具体处理因素;其三,不知道大于、小于、等于是个方位词[2],最低烧伤面积界定为50%是概念不清的佐证。胡永才不懂方位词所造成的后果与下边例子相似,如有人这样描述:烧伤总面积>50%者×例,<50%者×例,这种表示方法错就错在50%者无法定位。既然介绍的是烧伤面积>50%者,不应包括=50%者。鉴于《胡文》引用了P<005这个水准,应该知道统计学惯用P>005、005≤P<001、P≤001的真实含意。前几天遇上一位学生,问他今年有10岁了吧?他笑着回答,10岁已过了,今年11啦。小学生就懂得大于和等于的含义胡永才却不懂,不知平时靠什么标准界定烧伤伤情与指导下级医师。对照组300例采用磺胺嘧啶银(SD-Ag)冷霜治疗者,文题既无体现,也无相互比较之说,显然是文题不能概括文意。
         烧伤面积>50%者属于特重度烧伤,所选择受试对象的最低值等于50%TBSA,这不仅是概念上的错误,更重要的是失去了研究特重度烧伤这个总体的代表性。从科研角度分析,总体是根据研究目的而确定的同性质、同类型事物和现象的某种变量值的全部;研究目的是通过对每个观察单位的调查,了解总体的规律。所以研究必须是在同质基础上,对每个个体的某些特征进行研究。如果样本的选择与文题不符,不管你的样本数量有多大,永远也不会得出文题所要求的那个总体的真实结果,所得结论不能代表总体[3]。50%既是个方位数,也是个关键数,烧伤面积大于此值者即属特重度烧伤,等于或小于此值不属特重度烧伤(小儿例外)。如果把50%当成大于50%TBSA的样本统计,所得结果和结论都不能代表>50%TBSA这个总体,不是同质性的研究结果是毫无意义的。
         医学论文对文题的写作要求是:论文题目要准确、具体、有专指性,能准确的概括文意,揭示文旨,恰如其分地反映研究范围和达到的深度,模棱两可的笼统表达是医学论文命题的大忌[4]。文题虽在文章之首,文章写完之后必须对文章的核心内容仔细分析,然后回过头来再准确命题,这是论文写作的基本程序。如果文题偏离了文章内容,叫题不对文,文章内容偏离了文题自然是文不切题了。   二、“引言”中的错误
         实验因素不应放在引言中,既然这样做了,只能在此评论。实验因素是指外加于受试对象并在实验中需要观察和阐明其实验效应的因素。根据文题,《胡文》的实验因素是指治疗药物,且已详细注明了药物产地、批准文号。然而,丑陋的马脚先在这里暴露了。
         1.药物产地有编造行为:文章一开头述:“笔者选择湿润烧伤膏(汕头美宝制药有限公司)……”。鉴于药物产地与批准文号是同一个新药申请报告中的内容,与批准文号一并剖析。
         2.药物批准文号不全真实:《胡文》述:“笔者选择湿润烧伤膏(汕头美宝制药有限公司,批号:Z20000004)及磺胺嘧啶银(SD-Ag)冷霜(湖南尔康制药有限公司,批号:H43020197)治疗大面积烧伤患者,观察患者在细菌培养、主要伤情变化及病死率方面的差异,比较两种方法治疗大面积烧伤患者的疗效”。单从字面上看,似乎达到了资料完整而齐全的目的。然而,湿润烧伤膏是在异地使用的,欲证明观察组298例都是使用汕头美宝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Z20000004的湿润烧伤膏,需有充足的证据。不知胡永才采用哪种调查方法获得了这个信息,是根据病人自述?医生询问?逐一查阅原始资料?信函调查?还是主观想象?可以肯定,不管采取哪种方法,都不能说明这298例都是采用批号Z20000004湿润烧伤膏治疗的。因为湿润烧伤膏有两个批准文号,首次文号是1988年国家卫生部批准的。《胡文》中的这个文号药物是在1988年的基础上,经过十余年的不断改进,立足于让烧伤皮肤原位培植干细胞再生修复创面,重新申报材料,于2000年被国家药监局批准的国家级新药。胡永才怎么能把2000年批准的药物在1991年使用了,而且一直用了八年之久,显然是编造的。在此联想起我国一句俗语:“女儿未生先许人”,上述做法似乎与之如出一辙。此外,在Z20000004批号被批准之前,国内有几家仿制湿润烧伤膏的厂家,是否有人接受了假药治疗。至于对照组是否都是清一色的使用湖南尔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H43020197磺胺嘧啶银冷霜治疗的,未予考证,但愿不再是编造的。   三、样本分组的错误
         1.对《胡文》内容的理解:临床资料述:“将本单位1991年6月~2003年12月收治的入院前曾用湿润烧伤膏治疗的298例作为观察组;随机抽取同期应用SD-Ag冷霜治疗的300例大面积烧伤作为对照组……,对照组的一般情况与观察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这段话已表明:①研究周期长达12年半;②观察组是典型的回顾性研究,为他院治疗病例;③接受湿润烧伤膏治疗者是固定不变的;④对照组300例是从采用SD-Ag冷霜治疗病例中抽取的;⑤两组伤情、一般情况相近。
         《胡文》又述:观察组男174例、女124例,年龄1岁5个月~55岁,烧伤总面积50%~95%,其中III度面积22±6%TBSA。热液烫伤51例、火焰烧伤151例、瓦斯爆炸伤88例、其他原因8例。入院时间为伤后7~33d。对照组一般情况与观察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这段话只是说明了观察组的性别、年龄、烧伤面积、深度、伤因及入院时间,而对照组仅以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而终结了资料介绍。自称提供了大宗详细资料,道不如说只介绍了观察组的部分资料,对照组资料微乎其微。资料真实详细是论文书写的基本要求,资料不全或不可靠所写出的文章必然是百孔千疮。
         2.观察组属于回顾性质:理由:①298例均为他院治疗者,是12年半若干个医院转出病例的组合;②没有预先设计干预;③治疗一段时间转院;④分析的仅是转入后首次检查结果;⑤转入后的治疗方案、过程等无处可寻。
         回顾性研究有许多缺陷,有人称之为固有缺陷。其可信性与前瞻性研究是不可比拟的。它的缺陷在于[5]:①记录质量不高:常见现象为临床记录不完全,何况《胡文》未能获得初诊医院的第一手资料;②偏性较大:研究周期长达12年半,参与医生不知换了多少茬,这种偏因无法控制,资料统计可靠性相当差;③化验数据不准:这是许多化验室的通病,即使是相隔不久的两次化验结果可以相差几倍,甚至几十倍,仅以首次检查结果就一锤定音的做法有些草率从事;④可比性差:比较两个或几个治疗机构的病死率,患者的可比性是突出因素,就转入的298例而言,他们来自哪级、哪些医院?是乡县级基层医院?还是比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技术还要高超的医院?胡永才可能认为我们是两种治疗方法比较;根据科学研究原则,即使几家医院采用同一药物治疗,相互之间差别是永远消除不掉的。
         3.对照组系非随机产生的:非随机的实质为随意,是有目的性的,或称有目的的安排。根据原文描述,观察组的资料在先,对照组产生在后,没有观察组的存在就不可能有对照组的产生。尽管《胡文》声称:对照组与观察组是同期治疗的病人,但这不能说明当1991年6月接收第一例用湿润烧伤膏治疗的患者时,胡永才就预料到在12年之后的今天要写这篇“大作”。假如具有这种卓识,可谓先入之见,这种偏见在没有调查之前就已形成了。观察组是在漫长时间内自然形成的,对照组的分组方法绝对不是随机方法。其实,《胡文》开头第三句话就不打自招了:为此笔者选择湿润烧伤膏……及磺胺嘧啶银冷霜……治疗大面积烧伤……。根据《辞海》释,“选”则挑拣,“择”则挑选,都是主观行为,丝毫没有随机之意,“随机抽取”只是起到了自欺欺人,欲盖弥章的作用。根据论文书写要求,仅用“随机”而缺乏随机化的设计,属于非专业性地使用专门术语行为,是不可取的。
         观察组至少有4个实验因素是固定不变的,即样本数(298)、年龄(22±11岁)、烧伤总面积(68±19%)、III度面积(22±6%)。不知胡永才采用何种随机方法将对照组的上述4个实验因素均值与标准差调整到与观察组如此相近。根据医学研究特点,在受试对象的收集上,临床与基础研究有着较大不同,临床病例的收集较少取决于研究者;而动物实验的对象收集则完全取决于研究者。临床上大多是“观察中随之而来的分组”,而动物实验一般是“计划好的有组织的分组”。所以临床科研中“组间一致”或“齐同对比”原则较难保证[6],何况又是多因素研究。12多年内胡永才所治疗的烧伤总面积>50%这个“总体”究竟有多大,应该有多少病例作为参与随机抽样分组的对象,而且能使对照组的4个实验因素与观察组十分接近。百思不解的是作者回避了这些问题,用“随机抽取”四个字掩人耳目。作为高资医务人员不知道随机是个什么概念,而把“选择”和“随机抽取”并列出现在论文中,这不仅是研究者的失计,也绐读者带来了负面影响,因为你曲解了随机的概念。根据随机原则,凡是采用SD-Ag冷霜治疗的大面积烧伤这个庞大总体中的每个病人,都有被抽取并分配到对照组中的机会。常用的随机抽样方法有:单纯随机抽样,系统随机抽样,整体抽样,分层抽样[7],胡永才采用的何种方法?这300例是从多少病人中抽取得来的?只有胡永才最清楚。如不是按随机抽样原则获得的,那就是拼凑的、编造的,拼凑与编造都属科研道德问题。   四、实验因素存在的错误
         1.不了解实验因素与实验干扰因素的含义:实验因素是指在实验中根据研究目的而施加于受试对象的各种措施,它是医学实验三个基本要素之一。根据实验因素的性质可分为:物理、化学和生物三大类。按实验因素的来源又可分为:环境和自身因素。医学实验的目的就是了解各个实验因素在一定时间内对观察指标的影响。所用药物是湿润烧伤膏和SD-Ag冷霜,属于实验因素范畴,它涉及药物剂型、剂量、方法等。所研究的是烧伤总面积>50%者,同时涉及到伤情、伤因、病程等,这些属于实验干扰因素范畴,它对实验结果也可产生影响[8]。在任何一项医学实验中,都应将实验干扰因素对实验结果的影响控制在很小范围内,而且只有通过随机分组方能使观察组与对照组各种实验干扰因素具有可比性。
         2.施加因素不标准:任何性质的因素都有一个“量”的大小或水平高低问题,这就是因素的强度。无论湿润烧伤膏还是SD-Ag冷霜,它们的强度大小取决于用药面积、次数、用药期限及吸收程度等,但《胡文》均未交待这些药物是仅用于II度创面?III度创面?还是II、III度创面都用? SD-Ag冷霜治疗创面任意辅加了外科切(削)痂手术,对照组的实验因素就不仅是SD-Ag冷霜了,原来的药物强度也因手术而终结,治疗效应也因之而不存在,从而失去了组间单纯药物疗效比较的意义。观察组的治疗也是如此,在转院之后立即终止了原治疗方法,这不仅是失去了单纯药物比较研究的意义,更可怕的是创面深层已经液化的坏死组织,不能持续不断的通过无损伤形式排出体外,最终稽留在创面深层。坏死组织长期稽留在创面深层会产生什么后果,初级医师都明白,因为它违背了外科引流原则,招致感染是人为造成的。
         药物和其他处理措施是资料与方法中的核心部分,而资料与方法又是医学研究的基础。不管是基础研究还是临床研究,缺少了资料与方法就等于缺少了实验对象与手段,使科研变成一句空话。如果说“引言”是解决“为什么研究”的问题,资料与方法则主要是解决“用什么做和怎样做”的问题[2]。所谓施加因素标准化就是在整个实验过程中,实验因素的性质、强度、作用过程等应始终保持一致,不能有的样本单纯使用药物,有的在药物治疗基础上再辅加手术或其他措施处理,这种做法随意性太大。如果把接受一种处理措施者和几种不同处理措施者放在一起比较,即使有效也不能肯定是哪一种处理因素的作用。这是多因素研究必须考虑的问题。
         3.其他处理因素的干预:受试对象本身原有的某些特点,如性别、年龄、合并伤等也属于处理因素。假定瓦斯爆炸伤合并吸入损伤,吸入损伤便是另外施加于受试对象的处理因素。有人说70%的吸入损伤病人有面部烧伤[9];吸入损伤的发病率在平时高达32%~38%,或235%[10],吸入损伤的发生率上升已引起医学界的重视。然而,598例大面积烧伤竟无一例伴有吸入损伤,何况瓦斯爆炸伤占较大比例。主要原因只能归结于没有全面收集到观察组的临床资料,因为观察组无吸入损伤,对照组不出现吸入损伤对于编造者来说是“顺理成章”的事。同理,化学烧伤所造成的损害不仅限于局部,还包括全身损害,而且是导致死亡的危险因素。工业化学废水烫伤的病死率明显高于普通热水烫伤,他们的相对危险性(OR)为579,OR的95%可信区间为178,185[11]。假若观察组有伴随吸入损伤和化学烧伤者,无形之中又给对照组的设计增加了两个实验因素,岂非为对照组的设置增添了麻烦。
         实验因素与施加方法标准化的目的是保证在正常研究过程中,两组病人实验因素的一致性,确保实验效应之间明确的因果关系和研究结论的可靠性。假如在任何一组受试对象中,忽而改动方剂、剂量,忽而增加手术疗法,都有碍于资料的综合分析,从根本上否定了研究工作的科学性[12]。有人可能会问,大面积烧伤病人需要综合治疗,的确是这样。但《胡文》的研究是“病例—对照”研究,其主要实验因素与实验干扰因素必须按组间一致原则实施,否则会失去可比性,使多年的辛勤劳动功亏一篑。假如不是“病例—对照”研究,而是单纯病例总结,因为不涉及比较某种方法的优劣问题,组间的均衡原则自然也不存在。   五、诊断标准既不公平也不标准
         临床研究的首要目的是解决与疾病的有关问题,而疾病的正确诊断又是保证临床研究科学性的前提,只有掌握了疾病诊断依据,才能从复杂的病象中综合分析出病人所患疾病的主要特点[13]。《胡文》资料与方法第2条,对两组并发症提出了9个诊断标准,每个标准诊断条件有数个,它们之间有交叉重叠,但未说明主次关系。胡永才可能认为标准越多,越能说明研究资料更完善,更能证明SD-Ag冷霜的疗效。但这些标准是不公平的,不标准的,也不是公认的。
         1.指标检查时相不统一:资料与方法第二条观察项目第一句话声称:以入院时首次检查结果为准。这句话已告诉我们,诊断标准中所涉及的检查项目,都是病人住院后第一次检查结果;首次检查结果既不是重复得出的,也不是连续多次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估。《胡文》又述:观察组298例病人入院时间为7天~33天。至于对照组伤后何时入院不详,是故意回避?还是工作马虎?但对照组入院时间绝对不都是在伤后7天~33天。按一般规律,急性烧伤病人多在伤后早期(24小时)住进首诊医院。一组病人的入院时间为伤后早期,一组为伤后7天~33天,在标本采集和诊断时间上造成了人为误差。人为误差一般是单向性的,故又称偏因[14],它可直接影响结果数值,而且不能通过对照消掉。烧伤各期并发症本身存在差异,如比较烧伤后贫血的发生率,一组为早期病人,一组为晚期病人,肯定会出现差异。这种差异也称条件误差,如不消除必然会夸大或缩小某个事物的真相。检查时相统一是人口普查的常用方法,且已广泛用于医学研究。这种在统一时相点上的调查方法称为横断面调查[15]。
         2.制订标准的偏差:在诊断标准第二项述:“创面恶化:经详细询问病史和接诊医师证实,患者送入当地医院时创面为浅II度,转入笔者单位时则为深II度或III度,伴创面炎性水肿、糜烂或坏死斑分布"。这条标准显然是专为观察组制订的,它不适应用于对照组,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对照组不存在转入问题,在病情统计时必然都按“O”统计。上述事实已充分暴露了胡永才设法增加观察组并发症的错误思想。又如,营养不良、脓毒症、肝功能不全、应激性消化道出血等,早期一般不会出现。无论偏向哪一方面的诊断标准都属于科学研究的偏差,没有可比性。
         3.指标单次测量值的信度偏性:信度又称可靠性和精确度,用以反映相同条件下重复测量所得结果再现程度[16]。由于个体差异及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一次实验结果不够可靠,需要多次重复实验,以验证实验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胡文》的诊断依据是以首次检查结果为标准,不包括以后的检查结果。从科学研究和统计学角度考虑,相同条件下同一观察对象重复测量的均值,能较好的代表所接受检查的哪个总体,仅靠一次检查所得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抵消非处理因素所造成的偏性。至于一项检查重复多少次较为妥当,取决于研究课题实际,一般要求至少三次[17]。事实上,不少医生平时就是这样做的,如偶见报告单血清钾浓度为3mmol/L,总会做出复查的决定。《胡文》的资料长达12年之久,绝非由一人完成,经治医生越多,偏性越大。即使是几位医生分别对同一病人的烧伤面积和创面深度进行评估,可能出现几个不同的结果。这种偏性如能在当时发现,可以通过共同评估等方法予以纠正。然而,几年,十几年前的事是无法弥补的,这也是回顾性研究最能影响统计结果的缺陷。
         4.诊断标准缺乏依据:诊断标准必需是客观的,具有充足的依据,可以是国际性或国家性专门会议讨论制订的,也可为专家建议性的。对于诊断标准不清的病种确定其诊断标准时,需结合文献资料及已有的临床观察基础,制订自己的诊断标准并加以验证。对于需要研究疗效的某些疑难病症,更应有明确的诊断标准,而且是为学术界公认的。如确诊诊断标准缺乏依据,判定结果不能为人接受[13]。
         《胡文》心肌炎的诊断标准是:窦性心动过速或过缓、低血压。这个标准既无出处和参考文献,也未注明何种性质的心肌炎。假如是自己拟订的,又缺乏详细说明和验证资料。为了考证此标准的可靠性,曾翻阅了国内影响较大的三部烧伤专业教科书[18,19,20],均无并发心肌炎的记载。同时又翻阅了国内有关心肌炎的诊断资料[21,22,23,24],描述的都是病毒性心肌炎,诊断标准包括:临床诊断依据;病原学诊断依据,确诊条件,X线、心电图及血清酶学检查等。故《胡文》心肌炎的标准诊断难以为读者相信和采纳。
         低钾诊断标准应是低于35mmol/L[25],而不是<300mmol/L;高钾诊断标准应是大于55mmol/L[25],而不是>600mmol/L。诊断标准不规范,判定结果肯定不可信。观察组的并发症上升是人为造成的,但胡永才并非想到SD-Ag组的并发症也高到惊人的程度。因此不得不让人怀疑,这些结果不能代表两组样本的真实情况,科学研究不能犯“顾此失彼”的错误。
         5.用体重估计值诊断营养不良的缺陷:《胡文》营养不良诊断标准:“体重减轻>伤前的20%,血清总蛋白<45g/L……”。既然体重已被列入营养不良的诊断标准,读者们有权向胡永才询问体重值是如何获得的。体重应以公斤表示,是个计量指标。按统计学要求,体重的灵敏度应准确到“g”,计量指标属于客观指标,必须靠仪器测量获得。《胡文》称以伤前体重为依据,因此伤前体重的获得方法成了讨论的焦点。体重是治疗烧伤的参数之一,没有体重参与,不可能计算出休克期的液体复苏总量。但是,目前国内多数烧伤专科医院缺乏能够准确测量大面积烧伤病人体重的设备,尤其对那些在翻身床上接受治疗的成年患者,他们都因伤情过重而不能像普通病人那样自行走到磅称上称量。可以断言,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没有测量体重的先进设备,否则不会用伤前体重值作为评价参数。话说到这里我们不得不怀疑:①转入的298例伤前体重是通过何种方法获得的;②对照组300例(起码是成年患者)伤前体重是怎样测量的;③营养不良时的体重是何时测量的;④各自测量多少次方可进行营养不良判断;⑤能否对598例一个不漏的测量,病例2转入后5h死亡,他的体重是在死前测量的?还是在死后测量的?⑥对照组多为伤后早期入院者,水平衡紊乱是否会影响其体重测量或评估?⑦手术干预造成的体重下降能否说是负氮平衡引起的?⑧转入病人手术切除了坏死组织所造成的体重下降能作为营养不良诊断依据吗?
         诚然,大面积成年烧伤的体重测量的确存在不少问题,尽管有人想出了各种办法企图弥补其不足,但都不理想,故未得到推广。因此我们不能责怪目前沿用的用评估伤前体重方法计算休克期液体输入量。问题是胡永才已将体重变化当成“标准”的首要条件。标准就是衡量事物的准则,如果计量指标不是通过仪器测量而是靠主观评估得来的,那就不属于客观指标了。若有人都用这个“标准”诊断大面积烧伤营养不良,胡永才你能相信它的可靠性吗?   六、结果统计及统计方法的错误
         《胡文》把两组细菌培养、主要伤情变化、病死率作为研究结果,但表1和病例介绍也属结果范畴。结果或数据必须可靠,统计方法也必须正确,否则会失去列表的意义。
         1.对表1的疑义:为便于分析,将《胡文》表1引入此文:
         表1 两组患者一般情况比较(±s)

    组别 例数 年龄
    (岁)
    烧伤总面积
    (%TBSA)
    III度面积
    (%TBSA)
    观察组 298 22±11 68±19 22±6
    对照组 300 24±11 71±20 24±8



    (1)数据精度不准确:表1数字除例数外,还包括年龄、烧伤总面积、III度面积。这三个实验因素的统计结果有6个均数和6个标准差。令人费解的是这些数据均为整数,这在大宗资料统计中是罕见的,或是完全不可能的,因为不符合数据精度的表示方法。精度是指数据的准确程度,它与测量目的和测量仪器的灵敏度有关[26]。如年龄的精确度一般为月(或天),尤其是小儿。如一新生儿出生后4天发生烧伤,其患病年龄为001岁。小数点后边的“O”亦表示精度,不能省略。050和05的意义不同,050的真值在0495~0505之间,05的真值在045~055之间。为了减少统计带来的麻烦,一般认为数据运算过程中的精度要比测量精度多保留1~2位小数。《胡文》观察组年龄1岁5个月~55岁,对照组与观察组无统计学意义(p>005),说明两组病人都有小儿烧伤,显然仅用整数表示其均数与标准差是绝对不正确的。
         (2)III度面积的样本数不明确:观察组298例,对照组300例,但未对有III度者的样本数做进一步说明。根据统计学处理原则,未注明样本数者应视为相应组的样本总数,或相同于前边已标出的样本数。然而,病例介绍中的诊断是:例1:烧伤总面积90%,其中浅II度75%、深II度1 5%TBSA;例2:烧伤总面积9l%,其中浅II度80%、深II度11%TBSA。这两个病例诊断是他院做出的,胡永才既没否定,也没做出自己的诊断,理应以原诊断为准,或者说胡永才已默认了这两个诊断是正确的。据此说明,起码观察组不都是伴有III度创面。退一步讲,哪怕仅有这两例没有Ⅲ度创面,也应在相应栏目中加以注释,因为样本数是确定显著性检验的重要依据之一。
         (3)巧遇的数据:表1除了样本之外,其他12个数据十分相近:①观察组年龄均数与III度面积均数完全相同(均为22);②对照组年龄均数与III度面积均数也完全相同(均为24);③对照组与观察组年龄标准差都是11。研究者深知观察组在先,对照组在后,欲实现预想的目的,必须使对照组和观察组的一切数据符合齐性要求。然而这三对完全相同的数据在如此大宗资料中同时出现是不期而遇?还是不期然而然?我们希望胡永才能提供出相关资料,帮你揭开这个谜团。
         2.对表2的疑义:表2横栏14个指标,坚栏8个指标。因为未做统计分析,看起来杂乱无章。经逐一核对,发现有以下疑点:
         (1)两组标本采集时间肯定不是在同一病期获得的,因为观察组和对照组的住院时间相差甚远。
         (2)竖栏四项指标(血液、创面分泌物、痂下组织、痂下渗出液细菌培养)未注明各自的样本数,以总样本数替代的做法欠妥。在长达12年的回顾性总结中,598例都进行了上述检查是难以做到的。病例介绍应是研究“典型”,典型应有充分的代表性。根据例2介绍,未发现对痂下渗出液细菌培养检查的描述,是漏检了,还是检查了未记录?不管属于哪种情况,只能认为该病人未进行这项检查,该项检查的样本数应少于样本总体数。因为在统计分析时,以样本总数作为分母,检查为阳性的样本作为分子,样本总数数量减少会扩大计算值,反之会缩小计算值。
         (3)四项指标各自检查了几次?根据“以入院首次检查结果为准”的做法只能说是一次。然而,就观察组而言,除血液细菌培养的菌株数(253株)小于样本数(298)外,其余三项都明显大于298这个样本数(分别为:443、414、396),即它们的阳性率都>100%,胡永才未对这种现象加以解释。但读者都能理解,阳性率>100%可能是有复数菌或多种菌混合存在,同时不能排除一个样本进行了多次检查,但不希望是虚构的。
         (4)为何不予显著性检验?表2包含了上百个数据,要说明两组之间有统计学差异,数据再多恐怕也难以说明问题的实质。为了证实这些问题,我们对部分数据进行了复核,他们并非都有统计学差异。以血液链球菌和大肠埃希菌阳性为例,即使按原文中的样本数计算,组间并无显著差异(p>005)。由于表中提供的样本总数不确切,也未说明受检例数,仅提供了各自的阳性结果不足于说明其真实性。观察组血液金葡菌阳性者23例,对照组8例,看起来观察组阳性者比对照组多15例,但并非意味着观察组金葡菌阳性率比对照组高,因为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分母(血培养受检例数),即受检例数在统计方面具有同等重要性。
         3.对表3的疑义:表3的突出问题是百分比的应用不确切。
         (1)病情诊断不宜用“例次”表示:表3横栏有9个诊断标准,阳性者都以“例次”表示。由于观察项目的诊断时间均以入院时首次检查结果为准,首次检查时有哪个或哪些病人同时并发了两个或几个同一名称的并发症?以营养不良为例,一个病人首次检查时能做出两次或几次营养不良诊断吗?说明胡永才并不清楚“例”和“例次”的概念。
         (2)以例次计算百分比不确切:用“%”表示的数字有两种情况,一个是率,一个是构成比。率指在一定条件下某现象发生的频数或强度,临床应用百分率表示的形式有两种[27]:
         1)多年沿用的率:它仅指一种疾病而言,如某病患病率。公式为:
         某病发生率=检查时发现的某病病例数该时期受检人数×k
         公式中的某病发生率是指在某一检查时点上患病人数与受检人数之比。如按《胡文》所述,分子应是入院首次检查这个时相点上患某病的病例数,如营养不良、创面恶化等;分母指检查当时的受检人数。在12年半的时间内,能对598例百余项指标做到逐一检查吗?即使能这样做,你对“分子为频率”的公式不甚理解。
         2)分子为频率的公式:率的分子部分是指同期新发病例数,一个人在同期内可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疾病。公式为:
         某病发生率=该时期新发生的某病病例数一定时期内可能发生某病的平均人口数×k
         公式分子部分是指某一时期内某病新发病的例数,而不是指在一个时相点上的某病发病例数;分母指同期平均人口数。由于一个人在一年内可以发生两次或几次疾病,从而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病例,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总发病率可能超过100%。另外,公式分母是指某地平均人口数,这个数值是相对稳定的;分子指发病例数,与时间长短密切相关,观察时间越长,发病例数积累越多。一年的发病例数是每个月发病例数积累之和,因此,年发病率水平比月发病率水平要高。但不同时期的发病率不能相互比较[28]。胡永才对分子单位用“例次”表示,说明在入院首次检查时相点上,一个病人存在两次或几次同一病症,纯属无稽谰言。对于创面恶化而言,可能同时有两处或多处创面恶化,但并未注明有多少个创面是受检创面,因为创面受检个数改变了分母总数,即分母数字不应再是298或300。
         (3)统计结果无可信性:表3中有9个并发症,正如本节“2)”中所指出的哪样,你既没有注明受检人数和创面个数,又未注明有多少病人多少个创面发生了恶化,任何读者都会这样设想,假如观察组(298例)仅有40例病人发生了多处创面恶化,其创面恶化个数总和为298例处;对照组(300例)有45例均为一处创面发生恶化,其创面恶化个数总和为45例处,他们的感染率分别为134%和150%。这样分析不知胡永才能否明白例和例次不是同一概念。   七、病死率统计未做标化率处理
         当研究者比较两个总率时,如果两组资料内部构成不同,而且各观察单位的构成比也存在差别并足以影响讨论时,则不能比较两组的总率,应当采用标准化法消除这种影响,然后再作对比[29,30]。由于胡永才不懂下述几种关系的性质而出现了以下错误:
         1.烧伤病死率与患者年龄有关:小儿与中青年烧伤相比,虽是同等烧伤面积,两者病死率相差较大[31,32],即小儿烧伤病死率均高于中青年同等烧伤面积患者。所以对小儿烧伤的伤情估计,应以成人烧伤面积的一半为依据。假如一组病人的死亡病例年龄结构偏重于小儿,另一组偏重于青壮年,而且两组病死率之间无明显交叉,说明两组死亡病例的年龄结构明显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直接进行显著性检验,势必出现错误结果。标准化法就是要将所比较的两组资料构成,用按统一的“标准”予以调整,使其具有可比性[27]。
         2.病死率与烧伤面积及创面深度有关:《胡文》把烧伤面积界定在>50%,但这个数字并非说明598例病人的伤情都是相同的,51%TBSA烧伤与100%TBSA烧伤的病理生理改变绝对不在一个层面上,III度烧伤也然,因为病死率与烧伤总面积和III度面积呈正相关关系。有人统计[32]:①烧伤总面积与死亡概率直线回归方程:=24892+003584X,r=09818,LA50=7006;②III度烧伤面积与死亡概率直线回归方程:=26475+005664X,r=09841,LA50=4157;③烧伤指数与死亡概率直线回归方程:=16608+006751X,r=09724,LA50=4946。另一组资料证实[33]:①烧伤总面积与死亡概率直线回归方程:=00340X+20694,LA50=8616;②III度烧伤面积与死亡概率直线回归方程:=00490X+24912,LA50=5120;③烧伤指数与死亡概率直线回归方程:=00402X+23659 LA50=6554。上述资料足以说明烧伤病死率与烧伤总面积、III度面积、烧伤指数呈正相关关系。假如一组多数死亡病例的烧伤总面积>80%TBSA,另一组多数死亡病例烧伤总面积在51%~80%TBSA之间,而且组间又无明显交叉,说明两组烧伤总面积结构有着本质的不同,在这种情况下直接进行显著性检验,结果必然是错误的。
         3.观测组病死率不是病死率的真值:298例转入病人来自多个医院,不能说明这些医院把收治的烧伤总面积>50%者全部转院治疗。转入是有条件的,故《胡文》的病死率不能代表首诊医院烧伤总面积>50%TBSA病死率的真值。   八、结束语
         《胡文》的主要错误集中在研究课题违背了科研原则,处理因素随意性太大,效应指标缺乏可信性,统计学概念不清,论文写作不规范等。揭露事实真相的目的在于消除负面影响。
         湿润烧伤膏(MEBO)是我国年轻学者徐荣祥发明的治疗烧伤创面的专用药物,它与湿润暴露疗法集于一体,形成“烧伤湿性医疗技术”。自1991年被列入国家“十年百项成果”首批十项推广技术后,经十多年的基础研究和临床实践,现已形成较为系统的“皮肤原位再生技术”,且已成为我国烧伤治疗的主体技术。该项技术的核心不是把烧伤创面感染视为治疗焦点,而是让各种原因引起的不同面积与不同深度的烧伤坏死皮肤组织,通过对自身再生潜能细胞的原位培植,实现全部或大部分皮肤组织器官的原位再生修复[34,35,36]。中国有句俗语:知己知彼,百战百胜。胡永才既不了解“皮肤原位再生技术”的核心内容,也无自己的实践基础,既不懂科研设计,又不会运用临床资料与统计方法,虚假文章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匆猝出笼的。
         医学论文属科技论文范畴,或称科学的论证性文章。有人比喻:研究过程犹如“十月怀胎”,论文撰写犹如“一朝分娩”。这就意味着论文是科研工作的必然产物。论文和任何事物一样,应具有其特殊属性,如社会性、科学性、实用性、创新性等。假如一个人不会积累资料,不会用语言表达事物,他也写不出“委实是好,有目共赏”的文章。语言在撰写论文中也十分重要,像“排柏油便3天”,“从23天起患者便血2天”之类的词句可以作为患者的主诉,但不应出现在国家级杂志的论著中。著名科学家华罗庚曾说过:“不会说话,不会写文章,行之必远,存之不久。”
         医学研究离不开统计学处理,而统计学中各种数据处理公式都是建立在科学的原始资料和数据基础上的,科学的原始资料是统计学处理的关键。若有一份资料或数据既不准确,也不科学,即使进行了统计学处理,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得出错误的结论。由于《胡文》对统计资料的收集、统计学处理缺乏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所以统计结果漏洞百出。在此,借鉴现代生物学家奠基人之一RAFisher的格言奉送于胡永才:“试验完成后再去找统计学家求教,无异于请统计学家为试验结果进行‘尸体解剖’,统计学家或许只能告诉你试验失败的原因。”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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